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湖南高品质旅游住宿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推动湖南高品质旅游住宿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更好地满足广大游客品质化、特色化、个性化住宿需求,大力推动湖南高品质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构建覆盖全省、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高品质旅游住宿服务体系,为打造世界旅游目的地提供坚实支撑,制定如下措施。
一、发展目标
到2025年底,全省三星级(含)以上旅游饭店达280家以上,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达28家、80家以上;等级旅游民宿总量达140家以上;重点旅游县有1家以上四星级旅游饭店和1家以上等级旅游民宿。到2030年底,全省三星级(含)以上旅游饭店达450家以上,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达40家、120家以上,等级旅游民宿总量达500家以上,远离城区的5A级旅游景区、4A级旅游景区周边有高品质饭店或一定规模的高等级旅游民宿,新增知名品牌饭店200家以上,全域旅游高品质接待体系显著提升,旅游住宿业竞争力和吸引力显著增强。
二、具体措施
(一)引进一批饭店品牌。积极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通过科学策划、精准招商、出台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扶持等,推动各市州引进一批饭店品牌入驻,因地制宜打造主题鲜明、体验感强、国际化程度高的高品质饭店。(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培育一批本土饭店和民宿品牌。实施品牌引领带动战略,支持本土饭店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培育一批领航型、骨干型、成长型民宿连锁品牌。引导本地饭店和民宿深入挖掘、传承、弘扬优秀湖湘文化,培育具有湖南地域文化特色的高品质旅游住宿品牌。(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评定一批星级旅游饭店和等级旅游民宿。创新开展湖南星级旅游饭店和等级旅游民宿评定工作,优化评定程序,靠前服务指导,加大奖励扶持,落实优惠政策,鼓励各类旅游住宿企业积极参加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等评定工作,激发行业发展活力。支持没有高星级旅游饭店和高等级旅游民宿的市州和县市区实现零的突破,实现五星级旅游饭店市州全覆盖。(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打造一批高品质旅游住宿集群。打造一批与自然风光、美食旅游、红色旅游、乡村旅游、民俗文化、温泉、康养等融合发展的休闲度假饭店和民宿集群,丰富旅游住宿业态供给。依托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构建乡村旅游民宿精品化、多元化发展格局。到2025年底,发展100个地域特色鲜明、产品业态多元、品牌效应显著、周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的民宿聚集区。(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五)丰富产品内涵。推进“住宿+非遗”“住宿+文创”“住宿+演艺”“住宿+美食”“住宿+康养”“住宿+研学”“住宿+度假”等多业态融合发展,丰富和提升高品质旅游住宿业内涵。持续深化“绿色饭店”创建活动,落实绿色饭店标准,将 “绿色饭店”打造成全省饭店的金字招牌。(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
(六)加快智慧化建设。鼓励旅游住宿企业加快升级应用互联网、物联网、智能家居、人工智能、再生能源利用等新技术,提高5G网络覆盖,提高智能服务、环保节能、外卡收单等综合智慧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七)坚持标准化管理。贯彻实施旅游饭店星级划分与评定、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基本要求与评价、绿色旅游饭店、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湖南旅游民宿等级划分与评定等标准,指导高品质旅游住宿业经营主体落实相关公共安全责任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环境、防灾、燃气等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鼓励各地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基础上,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连锁饭店管理模式和管理标准,因地制宜创新出台文旅融合高品质旅游住宿业地方标准,提升旅游住宿业标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八)强化用地支持。对于补短板的高品质饭店建设合理用地需求予以保障。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在自然环境和商业条件优越地段预留高品质旅游住宿业项目用地,符合条件的,允许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用于旅游住宿业设施建设。依法优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旅游住宿业设施建设。可通过依法调整土地用途、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以及依法有效盘活闲置国有土地资产等方式保障用地需求。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宅基地上农房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发展旅游民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旅游民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可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保障高品质旅游住宿业项目用地需求。对使用存量用地难以保障建设需求、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高品质旅游住宿业项目,其建设用地报批不受去化周期政策限制,不纳入去化周期管控,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增减挂钩指标全额保障,做到即报即审。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做到“交地即交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九)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旅游住宿企业合作对接,积极提供融资服务,设立旅游住宿企业相关产业信贷产品,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住宿企业贷款担保损失按照《湖南省旅游企业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实施办法》(湘文旅产业〔2022〕102号)要求申报风险补偿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州探索设立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大力扶持高品质旅游住宿企业。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住宿业,鼓励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十)坚持公平竞争。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高星级饭店、高等级旅游民宿参与政府采购的住宿、会议、餐饮等项目,支出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鼓励高星级酒店、高等级旅游民宿按规定承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合规举办的会议展会、体育赛事、节庆活动、各类培训、休养疗养等活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
(十一)重视人才培养。开展分级分类培训,组织旅游住宿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赴境内外交流考察学习。每两年举办全省旅游住宿业从业人员技能大赛,对在全国和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个人按程序申报相关荣誉。推动校企合作,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定向为省内高品质旅游住宿业培养、输送人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教育厅)
(十二)突出营销推广。将高品质旅游住宿业统筹纳入各级文化旅游宣传推广内容,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充分调动行业组织、企业和社会媒体积极性,广泛报道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建设成果,每年评选20家对湖南旅游住宿业贡献大的企业,对认定的企业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整合旅游住宿业与旅行社、机场、餐饮、景区、剧场等文旅资源,通过媒体矩阵集中营销、联动推广,实现客户共享、互利共赢,扩大湖南高品质旅游住宿业的影响力和美誉度。(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
(十三)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高品质住宿企业申报参加国家高星级旅游饭店评定,对新评定的五星级旅游饭店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通过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旅游饭店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被评定为全国甲级旅游民宿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通过评定性复核的全国甲级旅游民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在全国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次奖的个人,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鼓励各市州、县市区在用水、用气价格上对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星级旅游饭店、年营收增长保持在10%以上的住宿企业予以政策优惠。(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四)优化营商环境。深入实施“游客满意在湖南”行动计划,发挥行业社会组织在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自律、服务行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会员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和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智慧监管效能,对旅游住宿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规则和计划,由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开展联合检查执法,最大限度实现“无事不扰”。(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十五)加强安全监管。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企业应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强化消防、燃气、特种设备、工程质量、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做好森林防火、地质灾害预防和卫生管理,加强火源、油源、气源等源头管控,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巡逻检查和应急预案响应等制度。星级旅游饭店和等级旅游民宿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严格执行公共卫生管理等要求,健全卫生管理档案,强化卫生监督意识。严格对照星级旅游饭店和旅游民宿服务标准规范,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住宿业人性化、个性化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公安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将推进高品质旅游住宿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全面协作,细化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从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省文化和旅游厅要切实发挥真抓实干等考核激励机制作用,推动各地落实落地并取得实效。(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本措施自2024年4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